加密货币:企业能合规买卖虚拟币吗?_NFT Platform Index

诚然,我国居民持有虚拟财产,法律是容认的。有读者询问,出于隔离风险的考虑,可否用企业的名义买卖持有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币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采用“企业”而非“公司”这一法律概念的原因。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诚然,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的概念范围。企业不仅包括企业法人(公司),亦包括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无论是法人,抑或非法人组织均为民事主体,均有权利参加民事活动,故本文采纳“企业”这一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鉴于企业买币几乎都是由员工或实控人等自然人买币、持币,两者之前应当签署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要求如下:

标的物合法,国内私发的ICO代币,属违禁品,不得流转;

币安为阿根廷、巴西和南非货币现货交易对推出零费用交易促销活动:金色财经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宣布将从周五开始将零费用交易促销活动扩大到阿根廷、巴西和南非货币现货交易对。币安用户将能够在现货市场上用阿根廷比索、巴西雷亚尔和南非兰特交易比特币(BTC)、以太坊(ETH)和 Tether 的 USDT 稳定币,而无需支付任何做市商费用。

该交易所采取行动之际,币安在美国和欧洲面临法律和监管挑战,加密货币交易量创下 2019 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损害了收入来源。币安上个月关闭了其加密支付服务Connect,以专注于其主要产品,它还下架了在拉丁美洲和中东发行品牌借记卡。[2023/9/8 13:25:27]

企业权利,主要体现在币价波动产生的财产利益归属;

代持人的报酬,一般约定固定数额;

政策 | 老挝央行警告商业银行、企业和公众不要使用加密货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警告商业银行、企业和公众不要购买、出售或使用加密货币进行货币交易,因为这种做法是非法的。该央行交易系统管理部在获悉比特币、以太坊和莱特币等加密货币已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使用广告(尽管该国央行已经禁止使用这些货币)后,最近发出警告。据老挝央行消息人士透露,该部门要求银行和央行管理下的其他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去年10月发布的公告。消息人士称,没有安全系统来保护加密交易的用户或客户,因此没有安全保障。主管当局也很难管理这些货币的使用,因为交易可以以货币的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不明的方式进行。这增加了使用加密货币的风险。建议金融机构不要交易或促进加密货币的购买或销售。消息人士称,一些团体正在宣传通过商业银行宣传购买、销售和使用加密货币进行货币交易,并声称这将在某种程度上产生收入,当局称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在去年10月的公告中,该国央行禁止金融机构拥有、参与或鼓励加密货币交易。银行客户不允许使用任何类型的银行卡(包括信用卡)购买加密货币。[2019/5/22]

约定转移条件,一旦代持人离职,将其地址、钱包内资产转移;

声音 | 北京市政协委员:可利用区块链等技术评估企业数据真实性: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政协委员陈百灵在十三届市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上表示,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程序、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创新,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或评估科技创新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2019/1/12]

处罚条款,不遵守合约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增加政策波动内容;

约定管辖,目前北京一些区的司法反馈较好,可管辖权;也可约仲裁,约定适用中国法或外国法律均可。

企业能否买卖虚拟货币,涉及到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以及法律态度。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项下,企业有权利获得虚拟财产,就虚拟币而言,拥有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合规风险可控。

动态 | 腾讯打造的“微企链”目前已服务上链核心企业71家:据巴比特消息,由腾讯与联易融共同合作、运用腾讯区块链技术打造的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微企链”目前已服务上链的核心企业71家,已建立战略合作的银行12家,服务行业覆盖地产、施工、能源、汽车、先进制造、医药等。[2018/11/6]

首先,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比特币等属于虚拟商品。根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上述规范性文件认可了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

三星SDS与中国企业成立合资公司 探索区块链BPO业务:韩媒businesskorea报道称,三星SDS已经和中国深圳公司KYJ E Commerce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探索整合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处理外包(BPO)工作。据悉,三星SDS将会拥有新公司51%的股份,而中方则拥有49%的股份。目前,三星SDS已经和中方完成了谈判,现在需要将此事上报给韩国政府,并且等待行政程序审批处理,预计所有流程会在下个月完成。[2018/2/27]

其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民法典》127条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自然人、法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权利。因此,企业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有权买卖虚拟货币。

最后,关于虚拟货币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范。前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而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普通民事主体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有效。

企业炒作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持否定的态度。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提示消费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打击炒作虚拟货币行为,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持严厉态度。因此,单纯参与炒作虚拟币是违规行为。

企业如设立平台炒作虚拟货币或以炒作虚拟币为业,则行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企业炒作虚拟货币,抬高其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以炒作虚拟币为业,涉嫌非法经营罪,但飒姐认为最终很难认定构成刑法第225条,但可能会以此为切入口立案侦查。

企业可以购买并合法占有NFT。NFT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我们认为合规性较好。作为权利客体的财产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NFT数字作品凝结了人类抽象劳动,且可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具备价值性;NFT的不可同质化决定了其稀缺性;NFT数字作品的持有者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具有可支配性。故其具备财产的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据《民法典》127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合法占有NFT,故企业可以购买NFT。

NFT的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NFT数字作品具有特殊性,其除了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之外,还可能具备作品、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物等多种属性。因而NFT的流转具有特殊性,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以及NFT铸造者许可,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此外,目前我国无经过批准设立的合规NFT二手交易平台,这也给NFT的流转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国内没有100%合法合规的二手NFT交易平台。

企业炒作NFT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有三种类型,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有五类商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除此之外,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其他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由于NFT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故即使其价格很高,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但是需警惕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需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例如在公开拍卖中,通过虚假竞拍恶意炒作,抬高NFT的价格,涉嫌违反《价格法》第14条与《拍卖法》第15条规定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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