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比特币获法律认可 但几大误区千万别踩_BSV

昨日,币圈又热闹了,“比特币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言论一度刷屏。

不禁想起,去年10月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那一天的币圈,人心振奋呐。

一切的YY ,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财产损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近24h比特币链上实际交易量环比上升8.61%:金色财经消息,据欧科云链OKLink链上数据显示,比特币24h链上活跃地址数逾104.94万,环比上升3.23%;链上实际交易量近62.64万BTC,环比上升8.61%;链上交易笔数逾32.49万笔,环比上升0.51%。

截至上午10时,BTC全网难度为16.79T,全网算力为128.55EH/s,较前日上升1.24EH/s,未确认交易数约6285笔。[2020/11/13 14:12:15]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加密矿业公司Marathon正组建合资公司为其比特币采矿业务提供能源:纳斯达克上市加密货币矿业公司Marathon Patent Group正与美国马里兰州电力供应商Beowulf Energy合作,计划组建一家新合资公司,为其比特币采矿业务提供廉价能源。(CoinDesk)[2020/10/13]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上海一中法院

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动态 | 苏州工业园区审结一起比特币矿机纠纷,审理认为矿机具有财产属性:28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去年4月,常某向陈某购买比特币挖矿机,总计支付44万余元。陈某向货主龚某订购比特币挖矿机220台并付清价款。按照约定,龚某将直接发货给常某。但由于陈某与龚某之间尚有其他债务未结清,龚某于是将该笔货款抵扣了之前的债务而拒绝发货。常某遂以龚某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退还货款。园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同于比特币本身,涉案买卖交易的标的比特币挖矿机系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因为常某和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驳回了常某的诉讼。(新华日报)[2019/10/29]

其实,这并不是一份新鲜的判决。早在2018年(注意,已经是94之后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该法院又进一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声音 | 赵长鹏:印度比特币禁令法案将真正推动隐私币的采用:赵长鹏刚刚发推就“印度比特币禁令法案”发表评论,称“印度的这项法案将真正推动隐私币的采用。”此前据彭博社消息,印度可能会考虑对加密货币的投资者、交易者、开采者判处一至十年监禁。[2019/6/8]

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

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澳大利亚禁止比特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北领地竞赛委员会(NTRC)发布了一项禁止所有数字货币在线下注的非正式禁令,并将矛头指向比特币和以太坊。就在几天前,其一家在线网站宣布向其客户提供比特币。澳大利亚在线网站Neds的CEO Paul Cherry表示:“我们坚信比特币和数字货币是一种可行且安全的在线交易方式。”[2018/2/7]

总而言之,无论94前,亦或94后,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观点?凡事都有两面性,怕公众偏听偏信,盲目入市忽视风险。

再次提个醒,别着急关,请耐心看完。一知半解,易听风就是雨,下回再碰到,又会犯糊涂。

虚拟财产 ≠ 货币

94之后,监管风向从未变过。每次币圈舆论风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说明一个问题——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不全面不透彻。

准确的说,涉及3大误区——1、谈到发展区块链,就是支持比特币;2、谈到虚拟货币风险,就是完全不认可比特币;3、谈到发展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有前景。显然,这3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还是第2点,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这个观念,真是深入人心。举个例子,平日会和一些资深法律同行交流,他们不了解币圈,几乎都是“谈比特币色变”,直呼非法。试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离职人员,岂不是莫名给自己挖坑呢?!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

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

总结而言,在金融领域,比特币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币币交易,合法么?

回答这个问题,得先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内容说起,二审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话,被特别标黑加粗了。为什么?

(注:图片来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号)

法院在重申国家政策,一个一直没有变过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既如此,为什么又判决相应的折价赔偿金?举个例子,A问B借一艘船出海,结果船沉了,没法还,只能换其他等价物品代偿。但怎么确定价格?毕竟船沉了,没法官方估价,只能靠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了。此处的折价赔偿,可以理解为一份新的协议,只有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从法律上论,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新的变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条件,不一一说了。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一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皮特会在二审中放弃天空币的索偿呢?涉案天空币约50余万元,金额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说了,留给喜欢动脑的朋友想想。

最后,还是那句,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很多问题牵扯甚广,也取决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程度。“牵一发动全身”,看似类似的案件,即使抄作业,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议有问题,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行动不迟。

原文标题:虚拟货币 || 上海法院判决,法律保护比特币的合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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