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学生借出银行卡为何被判刑 倒卖微信号、帮助转移非法资金……湖南高院发布反诈典型案例_数字人民币是虚拟币吗

或是被“朋友”“老乡”引导,或是被“高薪”信息诱,更有人明知是电信违法犯罪依然参与其中。这四起真实案例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红线不要碰。

电信网络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花样繁多,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为增强人民群众反诈意识,7月14日,湖南高院发布一批反诈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切勿为了挣“快钱”而参与到电信犯罪之中。

购买香烟转移非法资金

2022年4月,被告人谭某受上线的邀约参与转移非法资金,后谭某又邀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一起参与。2022年6月,在谭某的安排下,徐某某等人到商店购买香烟,以支付香烟款为由向商店老板索要银行卡号后发给谭某,谭某再发给上线,待银行卡收到转账后,徐某某等人到商店取走香烟交给谭某,谭某和徐某某再将香烟卖出获得现金。谭某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的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谭某等人在明知涉案资金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83780元。经查实,该资金系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被资金。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谭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谭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常用手法之一是找商户购买商品并要求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将被害人资金转入商家账户,把资金套现后再转移资金。该案即是通过购买商品的形式将上游资金套现,再将商品卖出获得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系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为了挣“快钱”而成为电信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提醒广大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旦发现购买者要求提供银行卡账户收款才能购买以及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等异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

受“高薪”诱惑至境外参与

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受他人到缅甸从事“高薪”工作的诱惑,按照上线安排先后结伙偷渡国境进入缅甸境内。2020年8月,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等人在缅甸某地参加境外犯罪团伙,从事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犯罪活动。邹某某、汤某某、邓某某从事电信网络活动约6个月,钟某从事电信网络活动约8个月。之后汤某某等人受国内劝返通告的影响,回国向机关投案自首。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钟某等四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已构成偷越国境罪。4名被告人出境之后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活动,一年内出境在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长达3个月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罪。因4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邹某某等人以偷越国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半的刑罚,并处罚金。

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适用这一规定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予以惩处,并对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人员兑现从宽政策的典型案例。

倒卖微信号被判从业禁止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地成立专门倒卖微信号和开展“引流”的工作室,先后招募被告人张某栋、李某某加入。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作为中间商倒卖微信账号,赚取差价;还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虚假中奖、回馈等信息诱被害人加入专门的盗号群,方便不法分子后续进行盗号操作。张某某系该工作室的成立者和纠集人,负责购得微信号后对外倒卖,张某栋负责检验购得的微信号是否能正常使用,李某某负责“引流”工作。经鉴定,该工作室被查获的“黑产链”微信号数量共计675个。经机关查明两起案中所使用的微信号系从该团伙流出。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张某栋、李某某三人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栋、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人的加入时间、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对张某栋、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此外,还禁止张某栋、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快递、房产、教育培训、通信服务等行业中高频次接触核心用户个人信息的岗位工作,同时责令三人在判决生效后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媒体账号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社交媒体账号被泄露,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法院对组织倒卖个人信息的被告人依法严惩,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大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及密码,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加群聊,谨防个人信息泄露。要特别警惕网络上转发的各类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性格测试、运程预测等,这些往往是不法分子取个人信息,一旦受应第一时间报警,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轻信同学参与帮信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21年4月起,二人的同学胡某某要求杨某某二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承诺给予报酬。杨某某、周某某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卡交予胡某某,并协助开通和绑定手机银行账户。经鉴定,有多笔涉诈资金转入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其中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432万余元、转出431万余元,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59万余元、转出258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周某某到机关投案自首。

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杨某某、周某某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

该案中两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与胡某某系同学关系,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又轻信同窗情谊,而参与到帮信犯罪活动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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