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检查日报:区块链取证与可信时间戳技术梳理适用_TER

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Aave V3 MVP版本部署至Scroll主网”的提案已通过温度检查投票:6月19日消息,Snapshot投票页面显示,AAVE社区以99.97%的支持率通过了“在Scroll主网部署Aave V3最小可行产品(MVP)版本”提案的温度检查投票。根据该提案,Scroll主网将于今年8月初上线,并计划将Aave V3作为其主网上首批DeFi DApp之一。最初部署的版本将支持WETH、USDC和wstETH三种抵押资产和USDC一种可借入资产。

该提案将进入ARFC阶段进行进一步讨论、风险参数评估网络分析以及最终定稿提案。如果ARFC阶段投票成功,则将提案作为AIP提交以进行投票和链上治理批准。[2023/6/19 21:46:57]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Aave社区发起“将MakerDAO的DSR集成到Aave V3以太坊池中”的温度检查:6月2日消息,Aave社区成员MarcZeller发起“将 MakerDAO 的 DSR 集成到 Aave V3 以太坊池中”的温度检查提案。此温度检查提议将 MakerDAO 的 Dai 储蓄率 (DSR) 集成到 Aave V3 ETH 池中。这将通过将 sDAI(一种包含 DSR 收益的 ERC-4626 Vault 代币)集成到 Aave 协议中来实现。通过 sDAI 将 DSR 集成到 Aave 中,就可以让 Aave 流动性提供者从 DSR 利率中受益,而无需向 Aave DAI 借款人支付额外费用。在协议层面,当用户存入 DAI 时,协议会将他们的 DAI 以 sDAI 的形式包装起来,交付给用户 aDAI。当用户借入 DAI 时,协议将解包存储的 sDAI,交付 DAI,并在 DAI 中累积债务金额。[2023/6/2 11:55:03]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与“存续证明”的证明理论。

云南某矿场疑似发生火灾,或引发大范围消防检查:云南某矿场疑似发生火灾,相关视频和图片已在网上流传,后续可能引发大范围消防检查。近期云南矿业事件颇多,包括云南普洱水电站发生爆炸事件;德宏州要求限期拆除64个项目;云南电力系统要求严查直供电矿场。(吴说区块链)[2020/6/13]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买手团、区块链、溯源检查:京东实施跨境电商监管举措:4月13日,京东全球购3周年庆典在北京举行。京东商城大快消事业群全球购业务部总经理杨叶发布京东全球购2018年战略规划。在售前环节,京东全球购通过“买手团”严把源头质量关,按照最高标准遴选品牌与产品,提升商品入驻门槛,并通过检测机构对非知名品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商品进行检测,确保入驻商品达到最高的质量标准。在售中环节,京东已建立服务于无界零售生态的区块链防伪追溯解决方案并积累了丰富的落地应用经验,并将逐步覆盖京东全球购业务,打造全链条区块链技术溯源的跨境电商平台,实现“全程溯源”,让购物过程各环节变得更加透明。[2018/4/13]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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