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数字货币个人交易发生行为,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C2C

本文来源:未央网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个人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虽然国家并不禁止,但也并不保护。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在大量C2C交易或者OTC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中,不少法院对于相关投资风险并不会给予相关保护,要求双方自担风险。

央视新闻:央行数字货币在短期内不会大量发行和全面推广:4月19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发布文章《什么是中国版数字货币?怎么用?央行回应!》。文章指出,近期,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的进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此外,考虑到前期数字货币仅限于试点,短期内不会大量发行和全面推广,货币流通速度也将保持正常水平。因此,数字货币不会引发通胀。[2020/4/19]

但是,一旦发生刑事犯罪,国家并不会纵容其本应管辖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如果因为投资和交易而发生犯罪行为,会依法惩处。近年来各地查处了不少依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或者以代购数字货币为名他人钱财等等。这类案件多数以罪定性,实施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平台上的客户,但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其是否会构成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业内人士:中国央行已更接近发行数字货币:《环球时报》英文版刊文称,中国人民银行距离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更进了一步。业内人士称,人民银行似乎已经与私人公司合作,完成了主权数字货币基本功能的开发,并正在起草相关法律,为其流通铺平道路。匿名业内人士表示,支付宝最近公开的专利涉及数字货币的基本功能,包括流通、支付、发行和反功能。从专利来看,技术开发的第一步已经基本完成。但他指出,下一步涉及数字货币立法以及与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合作进行监管,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这为启动的确切日期带来了不确定性。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全球越来越多央行在新冠肺炎期间将利率下调至零,甚至进入负利率区间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中国应该加快推出其数字货币。截至发稿时,支付宝尚未回复《环球时报》的采访请求。据互链脉搏3月23日报道,从2月21日到3月17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后公开了5件和央行数字货币相关的专利。经查询专利获悉,支付宝参与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四大职能。包括承担数字货币投放和交易记账职能、协助监管处理违法账户、支持数字货币钱包、支持匿名交易等。[2020/3/25]

构成犯罪的情形:

最近活跃3年以上的BTC供应百分比达到39.034%:金色财经报道,Glassnode数据显示,最近活跃3年以上的BTC供应百分比刚刚达到39.034%。[2022/9/25 7:20:11]

从平台角度而言,如果其提供的是客户与客户之间的C2C交易服务,此种服务就属于一个信息展示平台和交易流程外部监督的功能,平台一般不参与交易本身。如果C2C交易中,出现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欺诈,侵占等行为,一般是客户针对客户的犯罪行为,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是中性的。

但是如果是实施/等犯罪行为的相关个人或组织本身就与平台合谋,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进行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平台提供的中性服务本身,就已经变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是否存在共谋或者明知,对于平台的运营人员而言,就非常重要。

但如果平台运营人员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客观上提供的服务也并没有涉嫌专门为提供服务的相关匿名交易,虚构场景等特殊功能,本身也做了相对严格的KYC审核,对于欺诈交易等等行为有相关的防范和报警措施,就不能认定平台方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办案机关认定平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性的证据,就是平台运营人员对于相关客户之间的行为,是否明知而提供帮助或者条件。对此问题,平台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口供,犯罪相关人员的口供等等,都会成为最直接的证据。而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等会成为相对间接的证据,比如交易手续费,客户投诉和欺诈事件的处置流程等等。如果要成为证明有罪的证据,就需要观察其是否能证明办案机关所指控的“存在犯罪故意/帮助他人犯罪故意”的条件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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