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发布《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金色财经报道,中国法院网发布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凡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但是,以盗窃方式获取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电子数据,主要针对的是虚拟货币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应认定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犯罪的,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可择一重罪处断。引起上述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及法律属性还没有达成共识。
在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前提下,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可以分情形予以认定:如果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前,该阶段交易的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又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性,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如果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后,此时的虚拟货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以侵财类犯罪来规制。行为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并修改数据的方式获取比特币出售获利,没有造成计算机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转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中国信通院何宝宏: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正迎来战略机遇期:7月14日,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银行业组(以下简称“银行业组”)成立暨首次工作会在京召开。中国信通院云大所所长何宝宏表示,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正迎来战略机遇期,其应用与发展离不开联盟。银行业组作为隶属于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的特设组,将围绕银行业实际业务需求,开展课题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合作等工作。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将与各位成员一道,紧抓发展关键期,培育壮大银行业区块链技术应用生态,让区块链在未来银行业务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价值。(人民网)[2021/7/16 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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