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7月12日,在“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如何解决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ICO)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三点:
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
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上海市检察二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运用区块链技术将裁判规则、交易规范等嵌入互联网平台:金色财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运用区块链技术,将裁判规则、交易规范等嵌入互联网平台,实现风险预警和自动提示,督促诚信履约。[2021/9/29 17:14:15]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探索司法区块链等互联网模式:据新华网消息,1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接受专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网民高度关注的热点内容。陈志远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全流程在线审理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让当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采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让存证取证更方便,让电子证据更可靠。[2019/3/12]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局长李忠诚:依法监管是必要的 要留出试错空间: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全球首届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局长李忠诚发表讲话,他指出:互联网如同巨大的磁石,可与相关产业结合,并产生巨大创造力。区块链技术具有多重特性,引人关注,但为监管提出新课题,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主要有“刑法”等。试错空间方面,依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应该给予必要的发展和试错空间,依法监管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广大消费者权益脆弱,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着眼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该做到指导意见先行,机动灵活的指导意见会发挥重大作用。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等到发生重大问题时候才出手,而应该防微杜渐。[20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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