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币圈投资等民事纠纷 接下来全国法院大概会这样判_比特币行情图历年

前言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针对币圈的民事纠纷,做了一个系统的回应。我看全网很多律师也第一时间做出了解读,但是前段时间刘律师一直在外地办案,又不想草草回应网友,本着“人人皆能读懂”的原则,刘律师将在下文中给大家分析《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Part 1.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

关于《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这一问题是大家问的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从《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说起。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组织了一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中专门提到了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委托投资”纠纷的法律问题。

于是,会上征求了来自全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审理意见,并且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讨,最终法院内部形成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的第三章第83至第88条进行了体现。该文件相当于是最高法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针对币圈投资等民事纠纷的问题,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最终达成的意见。所以,肯定对今后的全国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Part 2. 承认了人民银行的文件会影响币圈民事纠纷的法律效力,并主要以“94公告”作为分水岭。

多个币圈微博大V疑似被封号,包括超级比特币、交易员小侠等:据查询,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币圈大V微博被封禁,相关页面显示,该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现已无法查看。[2021/6/5 23:14:42]

币圈的老朋友都知道,币圈有三大文件: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7年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俗称“94公告”)、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俗称“924通知”)。这三个文件,分别表达的重点是“比特币不是货币,应该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ICO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以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禁止,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三个文件并没有清晰回应,币圈的哪些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之后虚拟币还能不能退回?如果不能退回,法院能不能给虚拟币定价折现?不还虚拟币的,能不能上“征信黑名单”?对于这些问题,三个文件都没有回应,再加上三个文件效力层级也不够,就导致了全国不同法院对文件的理解也不一样,过去几年的判法也五花八门。此次《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出台,等于是进一步的“打补丁,修Bug”,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从多因素考虑,研究不同时期国家的金融监管、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这一做法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当下Web3大潮风潮涌动、虚拟货币共识在全球范围增强的流行趋势。

币姥爷:?币圈市值越低行情越独立,下半年会有行情:3月27日,“Bibox兔子小姐直播间&大咖来了”AMA中,资深行情分析师币姥爷表示:币圈、美股并非完全联动,币圈市值越低,与美股的关联程度越低,操纵容易程度越高,走出独立行情的概率越高。目前BTC 6000美金是一个相对的低位,减半后现有的供求关系打破,可能会来一波行情。币圈即便入熊,每隔大半年来一次行情也算正常的周期性运动。如果央行大放水引发全球通货膨胀,BTC可以作为对冲法币贬值的避险资产来看待。黄金也可以考虑配置一些,用于抵御金融危机后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风险。[2020/3/28]

Part 3. 以17年“94公告”为分水岭,对币圈的哪些事儿,哪些时间的事儿有影响?

假设你自己在交易所注册了账号,交易所上也有虚拟币,或者你直接把人民币、虚拟币给别人,让人给你进行投资,无论是“币币交易、ICO打新、合约或者量化”等等,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前的,那么该委托投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将会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合同的效力,那么就看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有没有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了,违约责任是什么?

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后,那么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无效是什么情况呢?到底是法院将一切诉请拦在大门之外,不给立案了?还是可以立案,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概不支持?亦或是说合同虽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三种责任:第一,归还财产(谁的财产就归还给谁);第二,赔偿损失(由过错人进行赔偿);第三,追缴财产(追缴故意方的财产上交国家)。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第三种的情况还是比较大的。这也是对投资人的重大利好!

声音 | 西南财大陈文:币圈和链圈是两个圈子 链圈商业价值变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据新京报消息,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表示,区块链的基础技术尽管基本成熟,但其安全性也面临新技术的挑战;其应用前景尽管毋庸置疑,但其应用现状目前仍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此外,他表示,币圈和链圈是两个圈子,链圈商业价值变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政策利好下更要坚守初心,坚持技术服务实体产业、服务民生,币圈更多有投机诉求,不排除利用区块链政策利好炒作币价。可以预期后续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相关概念都会有升温趋势,更需要确保相关技术应用是解决真问题,而非制造噱头。[2019/10/28]

Part 4. 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法院可以保护。

刘律师认为,这一点还是相当创新的!打个比方,我去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二手车,付给老板一个比特币,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老板把车给我了,我没有给比特币,老板就可以告我。

如果二手车老板赢了官司,但是我没有比特币还给他,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如果我买不到比特币,就可以按照当时卖车时候的这个二手车的正常市场价值,要求我来付这个钱,比如将二手车折价20万偿还。如果不还,就可以把我当做老赖,列入征信黑名单了。

动态 | 李笑来微博感叹币圈“真的太残酷”:李笑来发微博称,现在回头看,2017年最后一季度冲进币圈的“大佬”,20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全挂了。点名的话,10 个手指头数不过来。这个领域真的太残酷。 ????[2019/8/29]

Part 5. 频繁发生的虚拟币与生活中商品间的交易或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无效且法院不保护。

这个规定,对从事OTC业务的币圈人士影响相当大。假设我把钱打给你了,你不给币;或者说,你把币给我了,我不给钱,法院都是不保护的。所以说:今后的场外交易中,诚信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即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告到法院,说交易虚拟币,对方卷钱或者卷币跑路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Part 6. 处理挖矿纠纷,以2021年9月3日为界。

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在该文件出台前发生的事情,比如: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法院是支持的;如果这时候被告主张:“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有效且胜诉了,比如判被告返还矿机,但因为政策原则,没法再购买矿机了。这时候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宝二爷:币圈洪流滚滚向前 纳斯达克只好上船:圈内名人宝二爷录制视频称,“币圈的洪流滚滚向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纳斯达克只好上船。[2018/4/26]

所以说,针对挖矿的纠纷,《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但,如果是2021年9月3日之后,买卖、租赁或者托管矿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Part 7. 交易所“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平台用户可以告,但是以94公告为准,意义不大。

用户跟交易所之间的纠纷无非是“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现在《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是这么说的:“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这似乎给了用户一点维权的希望,但是,这些年这些交易所基本跑路完了,交易所负责人要么在中国监狱里,要么在海外不回来,想告他们其实是蛮困难的。即使可以告,很多交易所的公司主体都不是境内企业,基本都是外国公司,国际诉讼耗时耗力。

另外,最为关键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现在都2023年了,你去主张你6年前的事情,还能有戏吗?所以说,全国法院以2017 年 9 月 4 日作为分水岭,讨论用户针对交易所纠纷的维权问题,实操性太弱了。

Part 8. 以后,拒不返还判决书要求返还的虚拟货币,有可能被保全财产,并让你上“黑名单”!

在刘律师看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的,就是这一条:“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意味着:以后打赢了虚拟货币的官司,看到判决书上写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多少日内向原告返还多少个虚拟货币”,如果被告想着赢了官司你也把我没办法的心态,就不行了,因为我可以申请法院保全你名下的财产,冻结你银行卡,把你拉到征信黑名单、坐不了高铁和飞机。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924”通知后,第一起支持返还以太币(ETH)的判例【(2022)粤01民终10803号】。我们团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判决,但是一直卡在执行问题上,此次文件的出台,大概率可以帮助到执行难的问题。

Part 9. 关于投资虚拟币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主要关乎ICO发币)

如果ICO案件,投资者发现币归零了,或者没上交易所,或者破发了,民事法院在审这类案件,应当把发币的人涉及犯罪的情况,移送给侦查机关进行打击。如果刑事立案了,则民事纠纷的审理中止。等刑事处理完了,再审民事案件,这在法律上叫做“先刑后民”。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ICO发币的案件产生的纠纷,法院就都不管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写在最后

随着Web3大会近期顺利在香港落下帷幕,全球各地争夺加密货币中心城市地位的野心尽显,境外多个国家与地区都致力于出台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欢迎虚拟货币业务落地本土,也有众多内地Web3人士正在考虑将业务转移至境外以做到合规经营。与此相反的是,内地对虚拟货币一直持有谨慎态度且政策趋严。

在此情况下《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内地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此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判定标准将更加规范,也将能够更好地保障涉虚拟货币合法利益。刘律师认为,这对于内地的虚拟资产从业者无疑是一项利好消息,也释放出未来内地虚拟货币政策多样化的友好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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