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案例分析:发现员工在公司挖比特币该怎么办?_区块链dapp开发框架

马某于2002年3月7日入职新X公司,双方签订有生效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马某在软件开发部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5750元。

新X公司认为,马某于美国时间2013年11月19日下载了比特币挖矿软件(软件名称YACOIN),并安装在其公司服务器上,该软件于美国太平洋时间(西八区时间)2013年11月26日22时至2013年11月27日9时54分期间运行12个小时,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极大的产业损害,占用了网络资源及服务器资源,一旦发生意外将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

新X公司认为,马某身为有限的服务器管理员之一,利用职务之便,在上班期间进行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签署义务,也违反了劳动者的默视义务。

由此,新X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马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中载明:“你未经授权,利用服务器管理员的权限,在公司的生产性服务器上安装与运行比特币采矿软件,占用大量计算资源为个人谋利,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制定的《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公司资产保护条例》。本公司决定于2013年12月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韩国当局正研究美SEC诉XRP案件等案例,以参考制定ST0相关规定:2月14日消息,据消息人士透露,韩国金融监督院下属的数字资产研究组正在以虚拟资产相关的海外事例为中心进行研究,包括仔细参考预计最早于3月取得结果的XR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的诉讼,以制定韩国国内证券型代币(ST0)相关规定。

此前金色财经报道,韩国金融服务委员计划允许ST0以证券形式发行和流通,区别于虚拟资产;韩国金融监督院院长表示,将统一代币“证券属性”判断标准,并于本月召开说明会。(News1)[2023/2/14 12:05:10]

马某认为,新X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且未履行正当手续。新X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8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212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新X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2020/12/9 14:39:37]

经核算,马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故按后者为基数核算,新X公司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6056元。

本案中,双方对马某下载挖矿软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

其中,又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关系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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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劳动关系解除事由的客观性。

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合法性

这一问题又包括两个子问题:

(1)针对解除事由是否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

(2)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有效送达、公示。

(1)解除事由是否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新X公司曾向马某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规章制度依据为《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公司资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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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X公司并未在解除通知文件中载明《公司资产保护条例》和《员工纪律行为规范制度》;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两个文本作为证据。因此,法院认为:

前述两个文本实质上并未作为解除依据使用,劳动关系的解除事由不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

此外,本案中新X公司提供的《商业道德行为规范—北京22A》名称区别于《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不能证明两者的内容完全一致。而即使是新X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中所载《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也并无针对解除事由的罚则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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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员工纪律行为规范制度》的规定看来:

“员工可以有限度地因为私人目的使用公司的网络资源;”

针对利用公司网络进行挖矿是否已经达到解除劳动关系强度,并无明确规定。

(2)相关规定是否已经向劳动者送达?

新X公司曾通过境外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向马某公示、送达了《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但是,依据《电子签名法》,这一电子签名作为证据,需要得到第三方认证。

第16条规定: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17条规定: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新X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是由公司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认证的电子签名;但,其服务提供商并未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因此,在马某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认可相关电子签名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说明,法院认为:解除事由不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并且新X公司也并未向马某公示、送达相关文件。因此,新X公司与马某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不具合法性。

涉案解除事实的客观性

新X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电子证据较多;由于电子数据的易修改、难固定的证据特征,法院对相关电子数据证据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本案中,法院对新X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过程如下:

新X公司欲证明的事实为:

马某未经授权,利用服务器管理员的权限,在公司的生产性服务器上安装与运行比特币采矿软件,占用大量计算资源为个人谋利。

新X公司提供了两方面的证据材料证明相关事实:

其一,(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07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06号公证书公证邮件;内容为马某使用软件期间,公司员工向技术部门汇报公司服务器负载过高。

其二,关于(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12号公证书公证邮件;邮件内容为系统占用异常的通知,以及马某关于系统占用异常的说明。

法院对两个的评议为:

其一,公证邮件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其他员工内部工作信息(服务器延迟情况的汇报和解决)。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并不足以证实待证事实。

其二,新X公司主张,该邮件为马某发出;但从邮件显示的发件人来看,仅标“RabbMa”,并未显示具体的邮箱地址。在马某对邮件内容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很难据此确定涉案邮件为马某发出。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解除事实的客观性。结合公司并没有依法向马某公示、送达相关文件,法院最终认定: 

新X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确实存在违法情形。

因此,依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新X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在《员工纪律行为规范制度》中,公司常规定员工可以在一定程度内使用公司的公共资源,本是一片好心;滥用、误用公司福利,不仅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还可能因为偷电、偷数据构成盗窃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公司法务而言,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做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策之前,一定要充实证据;员工的相关违约、侵害证据没有落实就贸然提诉讼,导致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将是可预期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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