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M:“炒币人”频频遭遇损失,维权难背后的「3大真相」_YFMoonBeam

“虚拟货币”一直是近年来非常火热的话题,有段时间甚至是全民讨论“虚拟货币”交易。虽然“虚拟货币”让很多人实现了财富自由,甚至促成了很多企业起死回生。

但是其风险性仍然很大。本质上而言,“虚拟货币”始终属于一种尚处在灰色地带的新兴事物,其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货币的属性或者合法性在不同国家亦有着不同的理解。

那么,当下“炒币人”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他们的维权现状又如何呢?接下来,我们带大家一探究竟。

01

炒币人频遭损失的3大真相

上述结果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讲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

①政府监管风险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其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对比特币的性质和交易性予以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而在2017年七部门共同作出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确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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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当2021年5月1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打击虚拟货币业务后,5月19日,主要虚拟货币交易所都发生了网络拥堵,大量用户无法进行登录和交易操作,导致被强行平仓出局。

在2021年9月十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我们可以看出,交易以及炒作虚拟货币在我国现阶段政策下存在极大的风险,若炒币人执意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可能会因违反相关政策而导致损失甚至惩戒。

②交易平台风险

除了政府监管风险以外,虚拟货币交易还面临着交易平台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所缺乏监管。不同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受到银行监管因而安全性有一定的保障,绝大多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背后并没有任何制衡与监管。

同时,由于交易所代码的开源属性,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建立交易所。可能造成的情况是,成立交易所无需资质,用户实实在在交到平台的资金很有可能被平台拿去使用。这也是近年来,有关交易平台创始人卷钱跑路或交易所倒闭的新闻层出不穷的原因。

其次,收费机制不完善。虚拟货币交易所赚的并不仅仅是交易手续费,他们还会向发币方收取上币费,即相关虚拟货币上交易所平台交易的费用,部分无良交易所还会向发币方提供其他额外付费的“特殊”服务,比如通过刷单系统将该币的价格抬高,待用户被数据吸引入局后,庄家们便可抛掉自己手上的币完成收割;又比如如果出现了发币方和交易所不想看到的交易,平台可以直接撤销交易和抹除交易,甚至“拔网线”。

所以,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较为容易建立且无人监管,整体市场较为混乱,因此任何虚拟货币交易都具有非常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出现钱失币丢的状况。

③对私交易风险

在国家的强势监管下,很多国内炒币人尝试通过各种渠道企图绕过监管。比如点对点的对私交易方式,而这种私人交易方式有巨大的对手违约风险。若交易对手不按约定执行,就可能会面临巨大损失,而在现有司法尺度下,最终的损失存在自行承担的可能。

近年来执法部门在持续打击借助数字货币进行的、、跨境资金转移、逃避外汇管制等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成功进行了交易,绕过了监管,但只要一涉及到资金流动,尤其是卖币后资金的变现回转可能会有障碍。

更为麻烦的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如果你是卖币方,你不可能知道交易对手的交易资金来源;而如果你是买币方,则更不可能知道对手提供的是否系通过“黑钱”购入的虚拟货币。而一旦相关资金流中混入了“黑钱”,整个资金链上的所有账户都有被冻结的风险。届时不仅百口莫辩,而且想要解冻账户更是困难重重。

02

诉讼维权的炒币人,结局如何?

上述我们讨论了炒币人在实际交易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但当交易双方实际在交易虚拟货币时产生了纠纷,法院又是如何裁量有关虚拟货币纠纷呢?

由于我国并未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纠纷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故现行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就交易的效力问题暂分为两大观点:

①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承认其财产属性

我们在研究大量案例后发现,部分法院在裁量此类案件时,会认为我国法律禁止发行机构及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末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故法院将虚拟货币作为普通财产来对待。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京民终747号案件中认为,“Tripio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但同时,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故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判定解除合同、返还部分购买价款。

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可被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商品,此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条款进行裁量。

②买卖虚拟货币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我们还注意到,除了前述裁判方向外,部分法院认为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违反相关部门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的交易款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不支持返还交易款

在粤04民终240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二人买卖的标的为非法的数字代币,因而案涉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对此等数字代币投资风险应当知晓,其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

针对涉案价款是否应返还的问题上,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故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请求返还交易款不予支持。

酌情返还部分交易款

在粤0303民初788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买卖的标的物为C币,系未经批准的虚拟货币,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前述公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并认定原、被告明知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属非法,仍进行案涉交易,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交易款项的50%

判决返还所有欠付本金

在浙108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poc币不是由国家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双方签订的代为购买poc币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认定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定被告应偿还本金,但无需支付利息。

综上,由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虚拟货币合同的性质以及裁判尺度均未统一,一旦出现问题,交易方很可能会“血本无归”。

03

写在最后

自从2009年中本聪研发出比特币后,各类虚拟货币便如雨后春笋般发布。虽然这在我国仍是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人数也增长明显。

然而,由于虚拟货币存在着不稳定性、监管力度强、交易市场混乱等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尺度下,虚拟货币无疑是一种具有非常大风险的投资方式,如出现风险很有可能导致炒币人损失惨重。

而今年3月15日,上海市局披露了“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的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通过设立公司,组建IT、带单讲师、推广宣发、客服、财务提现等团队,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引诱大量投资人参与其项目。可想而知,这些投资人若要追回投资款将面临怎样的重重困难。

无论是炒币本身存在的风险,还是披着炒币外壳的局,广大投资者都应时刻保持戒备和警醒。

本文由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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